(2015)舟定执民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戴丹丹与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丹丹,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戴丹丹。被执行人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明,系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戴丹丹与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2015)舟定执民字第843号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