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胡文清与周金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清,周金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清,男,1950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美��镇。委托代理人李佑白,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金选,男,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富平县美原镇。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28日制作的(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46号民事裁定书及富平县人民法院2011年3月24日制作的(2011)富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胡文清与被执行人周金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22796.2元及利息,诉讼费15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金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金选之妻吕引菊银行存款35000元整,支付了申请人31750元,交纳执行费25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