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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苏州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建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建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62号原告苏州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北许巷41号N110室。法定代表人周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松贵。被告张家港建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长丰村。原告苏州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建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烈独任审判。原告苏州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苏州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