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庆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庆。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25日被行政拘留15天,并决定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露、代理检察员梁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因被告人王某庆长期吸毒,公安民警于2015年2月25日11时30分左右在琼海市银海路春晖商住区漫涛出租屋***房内抓获被告人王某庆时,并当场扣押了王某庆持有的2包透明晶体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被扣押的2包透明晶体毒品疑似物共净重15.6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毒品相片,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庆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5.61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庆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现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涉毒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春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