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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裕彦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裕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1052号罪犯杨裕彦。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5年9月28日,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裕彦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5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3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05)徐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2008年6月25日,本院以(2008)徐刑执字第08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0年7月30日,本院以(2010)徐刑执字第1354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10月19日,本院以(2012)徐刑执字第184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2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裕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包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杨裕彦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裕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裕彦的刑期减去一个月三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