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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仪爱英与吴双珠、王东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爱英,吴双珠,王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仪爱英,女,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双珠,女,1951年5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东山,男,194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本院在执行仪爱英与吴双珠、王东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仪爱英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海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