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顺与张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张顺,住宾县。被执行人张成,住宾县。申请执行人张顺与被执行人张成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顺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8676.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张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