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保民与江慧仁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民,江慧仁,吴志忠,陈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民。被执行人江慧仁。被执行人吴志忠。被执行人陈建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江慧仁、吴志忠、陈建荣名下价值人民币2075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庆山审 判 员 赖健良人民陪审员 刘立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鸿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