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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保民与江慧仁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民,江慧仁,吴志忠,陈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民。被执行人江慧仁。被执行人吴志忠。被执行人陈建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江慧仁、吴志忠、陈建荣名下价值人民币2075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庆山审 判 员  赖健良人民陪审员  刘立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鸿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