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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与汪美娟、朱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美娟,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朱迅,金筱兰,陈荣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美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法定代表人:章书军。原审被告:朱迅。原审被告:金筱兰。原审被告:陈荣清。上诉人汪美娟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原审被告朱迅、金筱兰、陈荣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汪美娟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美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26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