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桥与应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桥,应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3276号申请执行人:张桥。被执行人:应永平。原告张桥与被告应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东巍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桥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应永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6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永平应履行8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张桥同意被执行人应永平于2015年6月29日支付4800元,于2015年7月24日支付400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同意免除。若被执行人按时履行,则本案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案件执行费由应永平承担。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桥已实现债权4800元,未实现3200元及利息。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3276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卢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