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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董世纪与卢玉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纪,卢玉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董世纪,男。委托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玉良,男。委托代理人:孙安仕,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世纪与被告卢玉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世纪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世纪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世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世纪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