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立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立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阴立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外环南路14号。法定代表人陈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现址为张家港市杨舍镇闸上工业园区新闸南路(伟益电子厂内)。法定代表人陆正伟。上诉人江阴立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开商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阴立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阴立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