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704号原告蔡某某,住晋江市。被告陈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佩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勤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