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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4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704号原告蔡某某,住晋江市。被告陈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佩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勤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