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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小祥与徐碎闹、夏兆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祥,徐碎闹,夏兆明,徐良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393号原告:杨小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思莹,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碎闹。被告:夏兆明。被告:徐良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祥与被告徐碎闹、夏兆明、徐良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