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文江与陈艳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江,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徐文江。被执行人陈艳。本院在执行徐文江申请执行陈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友民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文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陈艳的财产所在地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管辖,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委托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