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廉志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廉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