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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铁民初字第95号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德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光大,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松柏,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在法院的电话协调过程中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一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