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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行诉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起诉人黄璟、周静宁、李章靖等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宁行诉初字第43号起诉人李章靖,男,1949年4月9日生,汉族。起诉人罗金苏,男,1961年11月23日生,汉族。起诉人周静宁,男,1959年9月5日生,汉族,起诉人侯梅山,男,汉族,1944年1月3日生,汉族,起诉人黄璟,女,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起诉人邵顺根,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收到起诉人李章靖等6人以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秣陵街道办)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李章靖等6人诉称:其系托乐嘉小区的业主。因小区业主委员会抵制公开财务账目和业主提议召开大会重选业委会,2014年4月,经三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信访办等协调决定,由秣陵街道办、秦淮社区指导协助和监督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等事项。但秣陵街道办在协助推进业主代表大会的相关事项过程中不负责任、滥用权力,导致托乐嘉小区无法更换业主委员会。现要求撤销秣陵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6月1日和6月3日的公告、2015年4月17日的意见。本院认为:因南京托乐嘉小区业主代表大会选举等问题,秣陵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关于托乐嘉业主代表大会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在南京托乐嘉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延续秘书组推选表决和细化议事规则两条款提交表决公告》中给予建议的行为,均属于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南京托乐嘉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延续秘书组推选等三事项公告》非秣陵街道作出。综上,李章靖等6人诉秣陵街道办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且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章靖、罗金苏、周静宁、侯梅山、黄璟、邵顺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陈丽萍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书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