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肥东县红旗新型建材厂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东县红旗新型建材厂,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95号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红旗新型建材厂,住所地肥东县。投资人:李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杜庆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红旗新型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4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