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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非诉行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徐州市九里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九里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非诉行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孟铁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徐州市九里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龙,该公司经理。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市九里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徐人社察理字(2014)第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2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3月至6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林龙未果。3、2015年6月30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华通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徐人社察理字(2014)第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