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766号原告王某甲,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