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江秉仁与顾玉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秉仁,顾玉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江秉仁。被告顾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秉仁与被告顾玉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秉仁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秉仁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梁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