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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江秉仁与顾玉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秉仁,顾玉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江秉仁。被告顾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秉仁与被告顾玉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秉仁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秉仁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梁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