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冉雪梅与孟帅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冉某。委托代理人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甲。冉某与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年××月相识,认识仅4个月便草率结婚。因被告常年在外跑车,两人在一起的时间有限,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不能沟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婚前预购的楼房退掉,不告知被告的收入,视原告为路人,2013年11月份两人分居至今,报告表对原告母子女不闻不问,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婚生子随被告生活,被告返还陪嫁物品。被告孟某甲辩称,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女儿,陪嫁物品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相识,之后一起生活,于2012年2月10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孟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孟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被告同意原告离婚的诉求。原告要求婚生子女均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600元。被告要求如离婚婚生子女均随其生活,抚养费自己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物品,提交陪嫁物品清单一份。被告对清单无异议,同意返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依法准予。被告认可原告提交的陪嫁物品清单并同意返还,予以认定。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为有利于双方的生活,每人抚养一个孩子为宜。从有利于子女的生活、成长发育的原则出发,婚生女随原告生活为宜,婚生子随被告生活为宜,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冉某与被告孟某甲离婚。二、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返还给原告陪嫁物品(见清单)。三、婚生女孟某乙随原告生活,婚生子孟某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己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清成审判员 李继军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