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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792号原告:郭某。被告:张某。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小凤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2009年秋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现未怀孕。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时双方均带有子女,因系再婚,交往时间不长,双方彼此了解不多,婚后常因子女的教育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已无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好,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均系再婚。原告现未孕。根据原、被告的诉辩内容,结合本案案情,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围绕争议焦点,原告郭某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理由同诉状内容,没有证据提交。围绕争议焦点,被告张某主张:婚后,被告将劳动所得全部交由原告掌握,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没有证据提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均系再婚。原告现未孕。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成婚,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在日后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互敬互让,是能够和好的,原告坚持离婚,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小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新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