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陈治銮、苏敏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陈治銮,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黄向阳。被执行人陈治銮。被执行人苏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治銮、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治銮、苏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治銮、苏敏缴纳执行款90514.80元及滞纳金;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治銮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英菲尼迪G25牌小型汽车所得价款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332.00元,执行费125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敏已履行执行款9051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苏敏连带责任的追偿。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治銮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治銮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车牌号为浙C×××××英菲尼迪G25牌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治銮名下,现已被本院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敏已履行执行款9051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苏敏连带责任的追偿,被执行人陈治銮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治銮、苏敏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7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节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