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祥兴综合购销部与佛山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祥兴综合购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罗力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祥兴综合购销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经营者卢智根。上诉人佛山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