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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3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翟学义与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学义,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407号原告翟学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南大桥村。负责人曹春伟,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学义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学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翟学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