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99号原公诉机关开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开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月19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县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5月14日由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开县人民法院审理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开法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开县人民法院(2015)开法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进审 判 员 薛 梅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灵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