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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平与苏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苏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497-1号原告王平,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经振,济南市中文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宝生,男,1961年7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苏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 判 长  亓 蕾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