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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宝华与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华,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林宝华,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华青(系原告林宝华之夫),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岩溪镇东市场南侧。法定代表人叶跃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和耀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华诉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宝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宝华以欲与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林宝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严春森人民陪审员  罗 猛人民陪审员  李立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陈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