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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陈茂与崔文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崔文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58号原告:陈茂,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崔文华,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昊,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与被告崔文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告崔文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反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崔文华的反诉中,被反诉人为陈茂及周昕,反诉当事人超出了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崔文华的反诉。反诉费625元(被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静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