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义才与被执行人郑庆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才,郑庆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刘义才,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郑庆妹,女,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申请执行人刘义才与被执行人郑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晋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华柱执行员 陈可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