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方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方某,渔民。被告俞某,家务。原告方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虞梦洁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233号原告王国裕,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高亭镇闸口弄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5309303510。被告金家达,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东沙镇司基村,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6011103035。原告王国裕诉被告金家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裕撤回对被告金家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沈志浩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虞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