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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方正春与被告肖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春,肖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方正春,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肖小林,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正春与被告肖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正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方正春负担。审 判 长  李贵平人民陪审员  陈 念人民陪审员  何善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