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方正春与被告肖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春,肖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方正春,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肖小林,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正春与被告肖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正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方正春负担。审 判 长 李贵平人民陪审员 陈 念人民陪审员 何善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