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中刑执假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宗华运输毒品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宗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刑执假字第87号罪犯杨宗华,男,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梁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宗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杨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宗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4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宗华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宗华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