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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陈彦芬与夏广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芬,夏广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745号原告陈彦芬,女,38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夏广利,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代理人吴宝林,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芬诉被告夏广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彦芬负担。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春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