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陈彦芬与夏广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芬,夏广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745号原告陈彦芬,女,38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夏广利,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代理人吴宝林,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芬诉被告夏广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彦芬负担。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春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