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崔曦元与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曦元,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85号原告崔曦元。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修先约,局长。原告崔曦元要求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履行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崔曦元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于立案时批准其缓交至开庭前。2015年6月20日,本院向原告邮寄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对其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不予批准,要求其于接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其申请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曦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叶长青审 判 员 曲亚男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佩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