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26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向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志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