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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高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陈某某,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