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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江某某,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邓宇,简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某某以双方愿意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