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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潘红伟与周冬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伟,周冬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702号原告潘红伟。委托代理人申卫党。被告周冬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伟诉被告周冬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潘红伟负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