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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聂元义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元义,朱宝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68-1号申请执行人:聂元义,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朱宝宝(曾用名朱玉宝),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011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000元。本院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0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