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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鲁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万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