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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子雨、张青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子雨,张青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辛军章,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帆,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白子雨。被执行人张青明。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子雨、张青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现已落实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璟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