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睢宁县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宁县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672号原告睢宁县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濉河北路185号。法定代表人虞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胥洁,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扬中大道兴隆段189号。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住所地睢宁县104国道魏大桥南侧。负责人王其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睢宁县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睢宁县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睢宁县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3元,由原告睢宁县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