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曲帅与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帅,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曲帅。委托代理人刘笑茜,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帅与被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甄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