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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1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段茂升与被执行人李永俭、西安蓝深货运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茂升,李永俭,西安蓝深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263-2号申请执行人段茂升,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永俭,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蓝深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段茂升与李永俭、西安蓝深货运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权利人段茂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518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69122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段茂升,执行费878元西安蓝深货运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