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贾朋与刘文、郭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朋,刘文,郭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54号原告:贾朋,男,汉族,高青县人,职工,住高青县千乘园小区。被告:刘文,男,汉族,住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寨子村。被告:郭帆,男,汉族,住高青县芦湖路思域传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朋与被告刘文、郭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贾朋负担。审判员 张克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凤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