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连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