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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连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