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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何兴勇与肖他才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勇,肖他才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551号申请人何兴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5日,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肖他才里,男,藏族,生于1978年9月28日,住四川省平武县白马藏族乡。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3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申请人何兴勇所有的银行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肖他才里的银行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冬梅